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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不作为乱作为者戒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作者:

 

    今年初,省纪检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是一道严厉的“紧箍咒”。为帮助大家更好地领会《办法》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严肃群众工作纪律,改进干部作风,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对《办法》作如下解读,希大家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哪些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是应当问责的?

    《办法》规定,对履职不当、作风不正、为政不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问责。具体来讲:

    履职不当,包括9种情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作风不正,包括7种情形: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发生酒驾行为的;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为政不廉,包括14种情形: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接受其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旅游活动,或由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送节礼,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的;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费用的;照顾安排无实质内容出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乱开口子,随意办理资金收支,违规审批、借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的;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其他不符合廉洁从政行为的。

    二、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形进行问责有哪几种方式?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问责主要包括11种方式: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对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还规定了从重或从轻问责的情节。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拢调查人员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同时发生两种问责情形或三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问责情形的,需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