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组发〔2009〕6号
关于规范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农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村级事务决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逐步构建起领导核心突出、运作程序规范、办事公开透明、工作高效协调的村级事务良性运行格局,使村级事务管理基本达到“大事能议、议而能决、决而能行、行而有果”的目标,为农村各项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村级事务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村级事务决策根据程序和性质的不同,分为重大事务决策、重要事务决策和一般事务决策。
1、村级重大事务包括:(1)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