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村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邵县村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干部辞职包括自动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组织劝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会计(秘书)、计划生育专干以及其他配套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动辞职
第五条 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辞职:
(一)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续3个月不参加工作的;
(四)在1年内,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不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 自动辞职的村干部,不必再履行辞职手续。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村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辞去现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