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全县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村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坚持精干高效、有人管事、能管好事的原则;
(八)坚持选、育、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村干部,必须符合把村级组织建设成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团结务实的坚强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从退伍军人、致富能手、产业带头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知识青年、大学生村官的优秀分子中选拔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