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员教育管理 >
新邵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以下简称远程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条    远程教育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建设上下贯通的县、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远程教育管理工作体系;
(二)建立一支过硬的教学、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坚持“以通为先、以用为本”原则,制定远程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完善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教学模式、管理系统、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和健全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远程教育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共新邵县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农村远程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及有关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委、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县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委远教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对全县农村远程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由县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党委班子中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远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党委班子中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兼任,配备1-2名负责远教工作的组织干事,具体负责乡镇远教工作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    乡镇党委远程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乡镇党委将远教工作纳入基层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对村支两委工作绩效考核的范畴,并安排专门经费,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乡镇党委书记对本乡镇远教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是直接责任人,远教专干和驻村干部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工作责任包括:每季度听取一次远教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指导远教工作开展;每半年对全乡镇站点进行一次巡查,指导站点学用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远教工作专题会议,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远教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抓好远教站点学用和管理工作,带头联系村级组织力量薄弱、工作难度大的远教站点;落实站点运行维护、站点操作管理员补助等经费。
(三)实行远程教育领导联点和驻村干部担任远教指导员制度,乡镇班子成员及驻村干部应分别联系一个远教站点。联点领导要加强对站点管理学用工作的指导,驻村干部负有协助做好远教管理和指导的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农村远教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学用督查指导、学用典型培养推介、运行维护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村级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本村远程教育学习计划。组织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收看远程教育节目,组织座谈讨论,做好记录,并为党员群众的个性化学习需求提供服务。
(二)负责本村站点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备安全。
(三)负责本村远程教育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培养学用典型,提供课件制作线索。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远程教育站点操作管理员包括各乡镇负责远教工作的组织干事和各村级站点操作管理员。
第九条    乡镇党委应严格基层远教干部的选拔与管理,其中,负责远教工作的组织干事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管理能力,能熟练操作使用远教设备,能够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十条    站点操作管理员由各村从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有一定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报乡镇党委审定。配备大学生村官的站点,由大学生村官兼任站点操作管理员。
第十一条    操作管理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异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异动者应提前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并报县委远教办备案。异动后的操作员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每年应举办一期驻村干部和站点操作管理员培训班,不断提升基层远教干部的教学组织管理水平和设备操作使用技能。
第十三条    对站点操作管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通过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由县委远教办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村级站点操作管理员应具备“会基本操作、会简单维护、会教学组织”的能力,做到定期组织学习,认真填写和保管各种档案资料,保管好站点设备,保证站点的定期开放和随时为党员群众服务。
第四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远程教育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施、器材,是开展远程教育工作的专用设备,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挪用、外借、转让、买卖、抵押、侵占或损毁。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原则上设置在村级活动场所,无村级活动场所或现有场所不具备开展远程教育条件的,经乡镇党委报县委远教办同意,可以暂时设置在党员家。新建改建村活动场所应预留远程教育活动场地。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是站点设备运行维护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抓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掌握站点设备运行情况并报县委远教办。村级党组织是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定期对站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等工作,及时向乡镇上报站点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建立站点详细台帐,包括站点名称、建站地点、建站时间、设备清单和联点乡镇领导、村党支部书记、站点操作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建立站点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及使用情况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远程教育站点开办“黑网吧”或开展与远程教育无